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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規〔2024〕16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現將《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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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2月10日
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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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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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認定范圍
第一條??我省城鎮區域戶籍人員、城鎮區域常住并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1年以上人員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登記失業人員,可以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大齡人員: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高海拔地區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
(二)殘疾人員: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四)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五)零就業家庭成員: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登記的零就業家庭成員。
(六)長期失業人員:申請認定時登記失業已連續1年以上的人員。
(七)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農民。
(八)省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統籌做好本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管理和就業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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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認定程序
第三條??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初審核實,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復核,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
第四條??自愿申請。符合就業困難人員申請條件的,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提出申請,或通過電子社保卡、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四川e就業、四川政務服務網等線上方式申請,同時填寫《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按照人員類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初審核實。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材料齊全的,在“四川省就業創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受理認定申請,派員核實相關情況,并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初審意見,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復核。
第六條??復核。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收到初審意見后進行復核,主要核驗申請人身份和個人情況是否滿足認定條件。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復核意見,報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
第七條??審核認定。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復核意見后進行審核認定,主要審核申請資料完整性和程序合規性。核實無誤的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在《就業創業證》電子證中同步信息并將結果反饋申請人。
第八條 ?初審核實、復核、審核認定工作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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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九條??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應及時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建立管理臺賬,主動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崗位推薦、技能培訓等服務。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形的,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退出就業困難人員管理。
(一)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已實現就業創業。
(三)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不再納入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符合其他認定身份條件的除外。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入學、服兵役、被判刑收監執行等不具備參與勞動條件。
(五)其他不再具備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已實現就業創業正在享受就業相關補貼政策的,延長至該政策享受期滿。
第十一條??就業困難人員退出后,情況發生變化,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第十二條??就業困難人員常住地發生變化,應及時向新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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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及時受理和查處有關舉報投訴。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部門間數據共享機制,強化就業困難人員信息化管理。
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街道(鄉鎮)、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業務指導,建立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信息庫,組織不定期抽查,實施動態管理,及時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和清退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應加強日常調查走訪,適時掌握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失業狀態等情況,對已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及時向作出認定的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在認定管理工作中未按規定履行初審、復核和審核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由作出認定的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撤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停止享受相關就業幫扶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相關政策補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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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市(州)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5〕18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繼續有效,存在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一)至(四)項情形的,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